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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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清偿截至2020年1月1日信用卡欠款本金91060元、手续费1884元、利息8491元、违约金2515.51元及从2020年1月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粤T1××××歌诗图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26968611】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城北支行。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后,可以向***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