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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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7163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淮安市房屋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