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一次性给付原告淮安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6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裁判日期 2021-9-8
发布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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