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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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2443.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1日利息6177.91元、罚息127.48元、复利122.79元;从2020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部分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但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计收的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195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379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