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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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9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被告***负担226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由原告***负担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5-20
发布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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