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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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7,197.59元、护理费15,918.88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用3,271.8元、伤残赔偿金116,411.73元,总计198,000元,扣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后,应支付款项为180,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下余医疗费43,858.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下余伤残赔偿金99,040.38元、二次手术及住院治疗费用15,000元,共计163,298.43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费用70,000元后,被告***应支付款项为93,298.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费用及被告***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6720元,可支付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17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50元,由原告***负担230元,被告***负担6,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