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098.42元; 二、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辉县市清晖路与新四路交叉口东南角江山城?江山花园68幢3单元8层3-803号房不动产的首次登记;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若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则无需再承担逾期登记的违约金;若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仍未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则应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三十一日起,以购房款412056元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王***、***违约金至被告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止; 三、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在完成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后九十日内,原告***、***申请办理辉县市清晖路与新四路交叉口东南角江山城?江山花园68幢3单元8层3-803号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法定的协助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辉县市江山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