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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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扣除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归还7-8月份利息人民币686333.33元) 三、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邹平县供电公司、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