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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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家家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老余建材经销部货款260,376.50元; 二、被告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老余建材经销部违约金(以113,426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8日起计算;以146947.5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7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老余建材经销部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1元,减半收取计2,770.58元,由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老余建材经销部负担25元(已缴),被告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45.58(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