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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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被告***、被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5日签署的编号107190000167《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5881.04元并支付利息2236元、罚息39.45元、复利25.71元[以上款项截至2021年2月20日,2021年2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7000元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四、如被告***没有履行上述判项确定义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肇庆市高新区[预告不动产权证明号粤(2018)肇庆市大旺不动产证明第0××5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被告***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5.91元,共2595.91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肇庆市高新区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