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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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安庆市好好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车辆损失19434元及鉴定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车辆损失4029元及鉴定费1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车辆损失17625元及鉴定费2000元,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三轮汽车的残值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负担66元,***负担10元,***负担165元,被告***、安庆市好好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88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