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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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800000元和利息(含罚息)252394.72元(上述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19年11月4日,此后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环支行就上述判项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对依法处置抵押物[深圳市罗湖区(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环支行负担160元,被告***、***负担23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