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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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即“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返还图纸押金共计10,000元;六、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二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师二团天和御苑小区24号楼、30号楼、37号楼、38号楼工程款32,918.91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计算方式为【32,918.91元×年利率4.65%×期间(期间: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8,478.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5663.53元+以28,478.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799.58元,免于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上诉人***负担42,380元,由上诉人***负担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