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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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安市爱窝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2民初104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 代表人:徐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行职员。 被告:吉安市爱窝装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告吉安市爱窝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