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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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津0116执10607号 永康市旺兴物流有限公司、苏朝臣、张家口新天地运输有限公司: 永康市旺兴物流有限公司与苏朝臣、张家口新天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66861.79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66861.79元。本院已将该款转付给永康市旺兴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费3903元张家口新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已缴纳完毕。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永康市旺兴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津0116民初9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