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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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3556.6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至2017年5月28日的利息为44608.82元;2.2017年5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33556.60元按年利率24%计算;3.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1.2018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2.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1.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51.16元,由原告***负担3073.16元,被告***负担18078元;原告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27
发布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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