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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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松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县兴农茶叶专业合作社 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长松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6年4月15日至2016年12月7日,以200万元为基数;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4月4日,以300万元为基数;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310万元为基数;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0日,以410万元为基数;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5月20日,以450万元为基数;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16日,以460万元为基数;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3日,以470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以475万元为基数;2018年8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505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5万元) 二、被告宜宾松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长松木业有限公司、宜宾县兴农茶叶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4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中4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原告***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万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15,保全费5000元,合计82515元,由被告宜宾县黄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