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恢321号

孟庆波、侯剑锐、杜艳丽:

申请执行人孟庆波与被执行人侯剑锐、杜艳丽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03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庆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剑锐、杜艳丽向申请执行人孟庆波给付案款10000元。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杜艳丽自行向本院缴纳案款4000元、6000元。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该笔案款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孟庆波。现被执行人侯剑锐、杜艳丽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03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部分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9-26
发布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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