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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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恢321号 孟庆波、侯剑锐、杜艳丽: 申请执行人孟庆波与被执行人侯剑锐、杜艳丽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03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庆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剑锐、杜艳丽向申请执行人孟庆波给付案款10000元。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杜艳丽自行向本院缴纳案款4000元、6000元。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该笔案款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孟庆波。现被执行人侯剑锐、杜艳丽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03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部分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