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曾伟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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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金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1026执953号 曾某某、吝强: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吝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石料款1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吝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私下将所有案件款共计16207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案件款后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证明,证明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2331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9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1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