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曾伟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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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1026执953号

曾某某、吝强: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吝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石料款1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吝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私下将所有案件款共计162077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案件款后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证明,证明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2331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9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1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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