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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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049,434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863元,由原告***负担4715.75元,由被告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147.2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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