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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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广田实业有限公司 邹平县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山东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535913.77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3日,此后至2018年11月9日止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确认被告邹平县三利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535913.77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3日,此后至2018年11月9日止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确认被告邹平广田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535913.77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3日,此后至2018年11月9日止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确认被告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535913.77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3日,此后至2018年9月14日止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535913.77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3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535913.77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3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七、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535913.77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9月3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八、被告邹平县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邹平广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应将在被告山东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分得的部分于十日内退还给被告邹平县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邹平广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九、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480元,由被告山东国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平县三利集团有限公司、***、***、邹平广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安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长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