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闽腾公司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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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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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1026执恢46号 西安闽腾商贸有限公司、商洛锦都农业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闽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锦都农业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陕1026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锦都农业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闽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商洛锦都农业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闽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60957.2元,并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闽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8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陕1026执2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21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商洛锦都农业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商洛锦都农业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分别于2021年9月30日和10月9日通过本院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45000元和135000元,合计28000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闽腾商贸有限公司将该案款领取后,给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证明本案已经执行到位。案件执行费231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恢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12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