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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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80万元; 三、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人民币40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人民币40万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贷款利息损失(具体以银行实际利息为准); 五、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登记费人民币1,100元; 六、被告上海天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团购费人民币50,0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91元,减半收取6,195.50元,由原告***、***负担57.69元,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77.23元,被告上海天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60.58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