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瑞祥亚麻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长庆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祥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2214号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青沟子乡双顶子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青沟子乡双顶子村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敦化市青沟子乡双顶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案款18238.26元,执行费174元。 该案立案执行后,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敦化市青沟子乡双顶子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内存款18693.26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予以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作为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3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部分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