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金冶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金冶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702716.78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08610.28元(该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实际结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计8111327.0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被告浙江金冶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579元,减半收取34290元,由被告浙江金冶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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