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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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信佳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方圆锁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浙江浦江方圆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0万元及利息15675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1月3日,之后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浦江信佳工贸有限公司、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浙G×××××宝马小型轿车在最高本金数额为5936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浙江浦江信佳工贸有限公司、桐庐方圆锁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浦江方圆锁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3元(已减半收取),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326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2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