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193.39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7630.99元、违约金2899.26元;2020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

以上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其他费用)总计以不超过被告应支付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08元,减半收取为646.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1
发布日期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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