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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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连带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清偿贷款本金40万元、借期利息1702.88元及截止2021年9月23日的逾期利息9338元、复利48.36元;并以40万元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给付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还清该本金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并另以借期利息1702.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给付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付清该利息之日止期间的复利。 二、若被告***、被告***未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号:ⅹ)进行拍卖、变卖,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对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应由被告***、被告***承担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继续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0.24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