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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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托克逊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托克逊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托克逊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642960.91元。 三、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托克逊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09500元。 四、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托克逊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44672.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51.52元,由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064.14元,由原告托克逊县济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8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