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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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含泵送费)3556764.30元及违约金400000元,共计3956764.3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4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454元,由原审被告河北石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454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邹平顺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