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866901元、材料款371529元,合计1238430元,并以123843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6元,减半收取7973元,由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6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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