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866901元、材料款371529元,合计1238430元,并以123843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6元,减半收取7973元,由被告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