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14657.65元,并支付以2493742.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以42091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17元,减半收取16658.5元,由被告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3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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