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999.96元及利息(利息以1999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4.5%计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给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公告费260元共70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负担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