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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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95239.03元、并支付利息15127.39元(暂算至2019年5月20日,此后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5%继续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复利137元(暂算至2019年5月20日,此后以未付利息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5%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负担7元;被告浙江好安好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28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