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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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鼎兴盛电线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超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市卓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鼎兴盛电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95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9566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卓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该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卓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93.05元、保全费2748.7元合计6741.75元,由被告深圳市卓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