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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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鹏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哈蒙冷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0506执289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金为洪、费谨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申请执行金为洪、费谨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345.5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6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执行款项为23211.59元)。至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506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录 附:执行款项计算明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申请执行金为洪、费谨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款项计算明细 1.本金:13365.59元、律师费3666元、案件受理费314元; 2.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7月1日(208天)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13365.59×24%÷365×208=1827.97元(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3.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9月8日(433天)的利息:13365.59×0.0005×433=2893.65元(以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迟延履行利息(判决****年**月**日生效,履行期十日,故从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8日):17345.59×0.000175×377=1144.38元(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 5.以上款项共计为:23211.59元。 |
| 裁判日期 | 2021-9-8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