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象山利闽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象山利闽物流有限公司欠款4679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象山利闽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