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台州宝徕眼镜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租赁厂房内的所有物品;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费29167元(从2019年5月19日起算至2019年6月18日止)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916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租费按月租费29167元的标准计算并支付;

三、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保证金50000元;

四、驳回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99元,由***负担64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负担848元,由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27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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