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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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3511.87元。直接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支行账号:62×××18。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8.5元,由原告***负担143.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11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户名:涞水县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账号:59×××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