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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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浙江东阳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东阳市东城宾馆租赁承包合同》、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的《东阳市东城宾馆承包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9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东城宾馆有限公司租赁承包企业证书交接单》、《东城宾馆租赁承包物品移交清单》将东阳市吴宁西路13号原东阳市东城宾馆所属范围(不包括临街店面及甲方三楼办公室)的整体资产归还给原告浙江东阳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阳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承包款301.43万元。 四、被告***、***于2013年对东阳市吴宁西路13号原东阳市东城宾馆所属范围(不包括临街店面及甲方三楼办公室)的整体资产进行装潢装饰的投入归原告浙江东阳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五、驳回原告浙江东阳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5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548元,由原告浙江东阳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634元,由被告***、***负担3291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775元,评估费180000元,合计268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