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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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12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卿,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黄莉萍,女,****年**月**日生,住***。 申请执行人李文卿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莉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6211元,执行费494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莉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1日,被执行人黄莉萍缴纳案款336211元、执行费4943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7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3-24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