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3436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72元,由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