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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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18日的利息为1050元,之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款之日;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19日的利息为210元,之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款之日;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1月27日利息为613.33元,之后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