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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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共637000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4%计算); 二、原告***就被告***本案债务对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以及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2××1、1××8)的抵押物,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6元,减半收取计11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6.5元,被告***负担111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