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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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8执1291号 史某某、南影飞: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南影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8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52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和主动履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9234.21元,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其余主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12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11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