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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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8266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691.60元,并支付至2019年5月10日止的资金占有费823.27元,及以5369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每年12%计算的资金占有费,支付财产保全费620元。 二、驳回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5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11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