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寮步时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寮步时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租金6024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水电费20708.3元及逾期支付上述租金及水电费的利息(以80948.3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东莞市寮步时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收被告***缴纳的房屋使用保证金54639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寮步时代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1.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