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东御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御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4490元及利息302.32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东御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东御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8元,被告***负担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