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 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支付逾期支付电费违约金8600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5.01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7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