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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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北路1号21幢6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被告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23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被告淮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99)。 |
裁判日期 | 2021-6-3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